房屋買新賣不符重購退稅政策
發布日期:3/3/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換屋族可善用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優惠,但應留意適用要件。
如果購入房地後立即出售(即「買新賣新」),可能不符合「重購」的定義,將難以獲得國稅局的退稅同意。
台北國稅局指出,個人換屋享有重購自住房地稅務優惠,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均需符合三項條件:
首先,舊房地與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須在兩年內;其次,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時需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最後,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為防範投機行為,確保自住目的,如果重購房地在五年內轉變用途或再次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稅金額。
{{AD}}
國稅局進一步解釋,重購自住房地稅務優惠是鼓勵自住的政策,房地的使用狀況以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為主,且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在配偶之間,若一方出售自住房地,另一方重購房地,同樣可享受稅務優惠。
國稅局以案例說明,甲君的配偶於2021年4月取得自住房地A屋,後來甲君於2022年12月購入其他房地B屋,但於2023年2月即出售B屋。
雖然A、B兩屋皆有戶籍登記,但國稅局認為B屋的購買後立即出售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的政策目的,且甲君僅實際居住B屋兩個多月,因此不予承認重購扣抵稅額,並追繳相應稅額。
國稅局呼籲,納稅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若欲申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除須房屋設有戶籍外,還需有實際居住事實,方可適用稅務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