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臺北國稅局官網
獎勵公共安全,提供補助改善設施設備
發布日期:4/8/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為了強化公共安全,政府提出了獎勵方案,鼓勵執行業務者改善公共安全設施設備。
這包括長照機構、幼兒園以及補習班等各項執行業務。
若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並且政府提供的補助款不足以支付實際支出金額,則可以依規定提列折舊認列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若執行業務者實際支出金額大於或等於政府補助款,則應於取得補助款年度全額認列該補助款收入,並在該補助款金額範圍內同額認列當年度費用。
對於超過補助款部分的實際成本,則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折舊提列。
例如,某療養院購置消防安全設備,實際支付金額為130萬元,政府補助款為100萬元。
該院應當年度認列補助款收入100萬元,同時認列消防設備費用100萬元。
剩餘的30萬元部分,應按照耐用年數進行分年提列折舊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如果遇到類似情況,應先自我檢視並核實申報,以確保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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