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圖/臺北市動保處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關注動物醫療服務,協助飼主維權
發布日期:4/25/2025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近日,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接到民眾反映,某動物醫院停診,導致飼主無法獲得毛孩所需的藥物處方箋及病歷資料。
為了協助飼主保障其權益,動保處立即介入,迅速聯繫該醫院負責人並展開調查與後續處理。
積極介入,指導醫院提供病歷資料
動保處接獲反映後,迅速聯絡該醫院負責人,了解停診的原因及狀況。
隨後,於4月16日發函指導該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院必須依照飼主要求提供病歷摘要等文件。
動保處強調,飼主有權要求醫院提供病歷資料,並依法應提供病歷摘要等必要的診療證明文件。
為了確保問題解決,動保處在4月18日再次前往醫院進行調查並約談負責人,並持續關注該醫院的處理進度。
病歷資料仍有缺漏,動保處進一步查驗
根據調查,該醫院已於4月17日配合提供部分病歷資料,但在4月18日接獲飼主反映,病歷資料仍存在缺漏。
動保處立即派員前往該院查驗診療紀錄,並進行現場約談負責人,以澄清情況。
動保處指出,依據《獸醫師法》第11條規定,獸醫師應根據診療事實及飼主的要求提供病歷摘要等相關證明文件。
以便其他轉診獸醫師了解動物的病情及治療概況,且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
此外,飼主也反映病歷資料的記載不完整,依《獸醫師法》第12條規定,獸醫師需詳細記錄診療日期、病情、診斷結果及治療情況等,如未履行。
動保處可依《獸醫師法》第32條對醫院進行罰款,罰款最高可達新臺幣9千元。
動保處強調獸醫執業規定,確保服務合規
動保處還提醒,根據《獸醫師法》第7條規定,獸醫師的執業範圍僅限於其執業執照所屬的診療機構。
若獸醫師希望在其他機構執業,必須事先向動保處報備,若以線上遠距方式執業,則可能違反相關規定,動保處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動保處表示,將持續追蹤此案件,確保醫院依法提供完整的病歷資料,並保障飼主的權益。
此次介入也再次彰顯了動保處對於動物醫療服務質量的關注,並致力於維護動物與飼主的雙方權益,確保每位毛孩都能得到應有的照顧與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