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新北市動保處
販售保育類產製品贗品最高可罰75萬元,新北動保處呼籲切勿以身試法,共創守護自然的美好未來
發布日期:10/22/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張儷寶 整理報導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近日接獲兩起關於非法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通報案件。
經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聯合稽查,確認所販售的產品為贗品。
並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8條,對涉及虛偽標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的行為,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的罰鍰。
(圖/新北市動保處)
兩起虛偽標示案件詳情
動保處收到民眾通報,稱李姓男子在網路平台販售保育類玳瑁產製品。
經動保處與保七刑大進行現場稽查,查獲疑似玳瑁製品兩件。
經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鑑定,確認這些產品並非真正的玳瑁製品,而是人造加工品。
李姓男子承認所售商品為贗品,並在商品介紹中虛偽標示為「真的玳瑁龜殼」或「玳瑁包框珠寶盒」,構成虛偽標示行為。
另一案件由臺北市動保處轉報,查姓男子於網路販售疑似犀牛角產製品。
經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鑑定,確認該商品並非犀牛角,而是由牛角或其他動物蹄製成。
查姓男子同樣承認販售贗品,並虛偽標示商品為「犀牛角製」。
基於確鑿的事證,動保處依法對李、查兩人各處以15萬元罰鍰。
(圖/新北市動保處)
當事人回應與法律強調
李姓男子表示,這些商品是透過奇摩拍賣競標獲取,未曾成功販售或獲利,且對虛偽標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違法性並不知情。
查姓男子則稱,貨品來源於中國,同樣未成功販售或獲利。
儘管如此,動保處強調,行為人不得以不知法規為由免除責任,依法對其處以罰鍰。
提醒民眾合法飼養與販售責任
動保處提醒民眾,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合法取得的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取得後一個月內。
持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違者將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此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得進行買賣、展示或在公共場合陳列;違反者將依同法第40條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150萬元罰金。
(圖/新北市動保處)
呼籲共同守護自然,遠離非法販售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再次呼籲,販售保育類產製品必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檢具相關合法取得證明文件並向主管機關申請。
對於虛偽標示商品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將依第48條規定,最高處以75萬元罰鍰。
動保處鼓勵民眾謹慎辨識商品來源,避免購買非法產品,共同維護自然生態的和諧與美好。
讓我們攜手努力,保護珍貴的野生動物,為子孫後代留下豐富多樣的自然資源,創造一個充滿生機與愛心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