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台北國稅局官網
以買賣或贈與取得房地,申報房地合一稅可減除成本大不同
發布日期:3/15/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王秉程 整理報導
在面對高房價的壓力下,許多父母為了鼓勵年輕人成家,常常會考慮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他們購屋的負擔。
然而,若子女日後想要出售該房地,其所能扣除的成本與一般買賣取得房地的成本有所不同。
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的說明,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應於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在計算房地的交易損益時,應以出售房地的成交總價減去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和轉移房地所支付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具體來說,取得房地的原因不同,可扣除的成本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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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買賣取得房地者,其成本為取得房地時的價格;而受贈取得房地者,其成本則為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
舉例來說,如果甲君在109年6月以600萬元購入高雄市A房地,並在110年6月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
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400萬元。當乙君於113年3月1日出售該房地時,其取得成本應為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6.8%調整後的價值,即427萬2千元。
因此,乙君不可以使用甲君109年6月購入A房地的價格600萬元作為取得成本。
該局提醒,不同原因取得的房地在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可扣除的成本有所不同。
如對相關法令適用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https://www.ntbk.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