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噸收2千 屏東環保公司廚餘廢棄物濫倒3處 二審加重判
發布日期:12/8/2023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張儷寶 整理報導
屏東財夯公司負責人莊姓、王姓男子及員工王姓男子,於公司堆肥人員不足及翻堆機、輸送帶等設備毀壞時,仍收取堆肥廚餘,自2021年11月,未依許可處理廚餘廢棄物共計298車次,直至去年1月遭查出犯行,三人被屏東地院分別判刑1年2月至1年4月,緩刑4年;莊男及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近日宣判提高三人刑度量刑,撤銷緩刑,並修正三人不法沒收金額。
判決指出,財夯公司領有再利用機構許可文件,本應依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卻因堆肥人力不足,且不願花錢維修損毀器材,自3年前與另案李姓男子合作,將未依規定處理好的廚餘廢棄物,陸續外運至三處屏東九如、高樹、長治三處棄置點,施作過程散發明顯異味。
本案後經保七總隊查獲,報請檢方偵查起訴,一審依相關人通訊對話紀錄等調查資料,始知犯罪過程,由於,三人一審坦仍犯行,法院分判最高1年4月不等徒刑,給予4年緩刑;但莊男上訴二審否認犯行,檢方則認為量刑過輕,緩刑不當提起上訴。
二審依通訊紀錄發現,王、莊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難認莊並無涉入此案,認其上訴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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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一審依調查員僅依目視三處棄置點外觀,依此回函原審法院「應已回復原狀」,但二審法院認為,雖被告審理時自陳,三處棄置點半發酵料已與原土混合攪拌成有機介質,自認回復原狀處理,但坦言至今皆未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報清理計畫,二審法院表示,無從認定「已回復原狀」。
至於,原審關於本案犯罪所得之認定與分擔,二審認為不當,因根本沒有不法收益的被告王姓員工,也被諭知沒收,而負責人莊、王犯罪所得沒收金額明顯短少。二審改就莊、王二人實際分受犯罪所得,諭知沒收追徵。
高高分審酌,莊、王、王三人均數年經手廢棄物清理,竟以每噸計收2000元對價下,不當處理依約收取的堆肥廚餘;再考量本案外運「廚餘廢棄物」數量達 298 車次之多,犯情非輕;且王姓二男對未依規範回填廢棄物,表現不以為意,莊男更是改口否認犯行不見悔意,高高分撤銷原審,宣告不宜諭知緩刑。
高高院改判,財夯公司實際負責人莊男判刑1年10月,扣案之犯罪所得70萬9582元,沒收;王男判刑1年10月。犯罪所得80萬零168元沒收,其中未扣案30萬168元部分,沒收追徵之;財夯公司員工王男判刑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