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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台北國稅局
公益捐贈申報須知:如何處理尚未登記的寺廟捐贈
發布日期:4/8/2025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公布有關個人捐贈的申報規定,提醒大家,捐贈給尚未依法登記或立案的寺廟或公益機構。
並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及第11條第4項的相關規定,因此無法在當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未立案寺廟捐贈不能即時列舉扣除
高雄國稅局指出,若寺廟尚未依法登記或立案,則納稅義務人在當年度的所得稅申報中,無法將此類捐贈列為列舉扣除額。
然而,根據財政部67年11月16日台財稅第37593號函釋,若該寺廟之後完成登記或立案,則可追認該捐贈於當年度的扣除額。
例如,假設甲君在112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為130萬元,他對某寺廟籌備處捐贈30萬元,並取得捐贈收據。
然而,該寺廟尚未完成登記,因此甲君無法在當年度將這筆捐贈列為扣除額。
一旦該寺廟完成登記,甲君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追認捐贈扣除額,但此額度將受限於綜合所得總額20%的上限,即26萬元(130萬 x 20%)。
捐贈扣除額上限與申報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機構的捐贈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項目,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
若選擇列舉扣除,並且在當年度達到捐贈上限,就能有效減輕稅負。
然而,若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選擇標準扣除額,而非列舉扣除額,則無法再變更為列舉扣除額。
這意味著,如果甲君在申報時選擇了標準扣除額,且稅務機關已核定,則即便寺廟後來完成登記,甲君也無法追認當年度的捐贈扣除額。
了解稅務規定,確保正確申報
為了避免錯過相關扣除額的機會,納稅義務人應確保對捐贈的規定有清晰了解,並按照法規要求正確申報。
若對稅務申報有疑問,可以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進行諮詢,或造訪高雄國稅局網站,利用「國稅小幫手」線上客服查詢相關問題。
透過了解並遵守這些規定,您不僅可以支持公益,也能享有合法的稅務優惠,讓每一份捐贈都能發揮更大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