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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台北國稅局
營業人漏傳電子發票折讓單,6月底前輔導補傳免罰
發布日期:3/24/2025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張儷寶 整理報導
隨著電子發票系統逐漸普及,商業交易的方式也發生了變化。
特別是在銷貨退回或折讓的情況下,依照規定,營業人需要將電子發票折讓單上傳到財政部的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那麼,這一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誰負責上傳電子發票折讓單?
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的說明,自114年1月1日起,電子發票折讓單的上傳責任由賣方營業人負擔。
換句話說,當買賣雙方達成折讓協議後,賣方需要在一定的時限內通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並上傳電子發票折讓單。
並且必須按時將其存證於服務平台,交付買受人收執。
具體而言,上傳時限如下:
若買受人為營業人:需在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後的7日內完成傳輸。
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需在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後的2日內完成傳輸。
免罰期間:從1月1日到6月30日
考慮到營業人需要時間來調整資訊系統和帳務處理流程,財政部已經設立了一個「輔導期」,時間從114年1月1日開始,到同年6月30日結束。
在此期間,如果營業人在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後未按時上傳並完成存證,將不會處以罰款,這是對營業人進行輔導和幫助的措施。
從7月1日起,逾期將遭受處罰
然而,輔導期結束後,即自114年7月1日起,營業人如果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傳電子發票折讓單,則會面臨處罰,除非該情況符合減免處罰的特定條件。
根據《營業稅法》第48條之2的規定,營業人將可能遭受相應的處罰。
如何了解更多?
為了讓營業人更好地理解這些規定,各地區的國稅局已設置了「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
在這裡可以查閱法令規定、懶人包(中英文版)以及專人諮詢窗口,幫助解決疑問。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者直接上國稅局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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