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教育部官網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案:促進性別平等、保障學生與選手權益
發布日期:7/16/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
昨(15)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案,修正第5條、第23條並增訂第20條之1,彰顯政府推動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
維護學生參加綜合運動賽會的保險權益,及保障選手保險理賠與合約薪資差額補助的決心。
保障性別平等運動機會(第5條)
隨著女性運動參與意識及風氣的興起,國際社會逐漸重視女性從事運動的機會與權益。
此次修正案增列「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條款,宣示政府對性別平等的重視,並帶動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等單位共同推動,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的權利。
(圖/教育部官網)
新增學生參賽之保險措施
全面保障學生運動安全(增訂第20條之1)
學生是未來的職業運動或國家代表隊成員。
為讓學生全心全意參與學生綜合賽會及聯賽,修正案首次增訂學校應提供學生及運動教練投保團體傷害保險的規範。
這將使保障措施更加完善,降低運動風險可能對家庭造成的經濟負擔。
目前,全中運、全大運及中學聯賽已提供團體傷害保險保障,未來也將請大專體總於各大專聯賽比照辦理。
團體傷害保險的給付項目包括身故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失能保險金等,為學生提供堅強後盾。
保障選手保險理賠與合約薪資差額補助
確保選手參賽意願(第23條)
具職業運動員身分的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時,保險公司基於商業風險考量,可能無法完全依職業運動員選手足額薪資給予保障,影響選手參賽意願。
因此,修正案增列第3項,由體育署對商業保險未足額理賠部分予以補助。
教育部體育署已於113年4月23日訂定發布「教育部體育署補助國家代表隊培訓或參賽短期失能保險給付與薪資差額要點」。
補助額度將以選手投保時提供合約的每月薪資扣除保險每月理賠金額後計算,補助期間以保險理賠期間為原則,複數年合約選手則至多以2年為限。
(圖/教育部官網)
推動體育運動政策的決心
體育署表示,「國民體育法」為推動體育運動政策的基本法。
為促進與保障國民運動參與,體育署將秉持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的權責,依循「國民體育法」完善體制,以培育優秀運動競技人才,提高我國在國際體壇的能見度。
透過此次修正案,政府展現了對運動參與性別平等、學生運動安全保障及職業選手權益保護的高度重視與承諾。
希望在各界共同努力下,我國的體育環境將更加友善、多元與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