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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有車輛工作開銷可扣抵稅額
發布日期:5/31/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營業人負擔所屬員工以自有車輛工作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只要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即可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財政部的相關函釋規定,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需要使用自有車輛進行業務活動。
且雙方書面約定車輛的油料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營業人可將這些費用的進項稅額用於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據財政部78年及88年的函釋,員工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只要有書面約定油料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
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的進項憑證,該憑證需載明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如果是三聯式統一發票,則可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免記載買受人地址),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例如,一家公司的員工使用自有車輛為公司進行運送工作,支付了21,000元的車輛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其中費用金額為20,000元,進項稅額為1,000元)。
如果勞資雙方書面約定該費用由公司負擔,且該進項三聯式統一發票已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1,000元的營業稅額等應記載事項,則該進項稅額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不小心將非因業務所需支付員工車輛的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所取得的進項憑證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罰。
如果民眾有相關疑問,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