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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首次申報:注意事項大揭密!
發布日期:4/29/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大家,營利事業在112年度開始實行的「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將於今年5月首次進行所得稅結算申報。
對於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其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境外低稅負區的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達到50%,或對該低稅負區企業有重大影響力,則需適用CFC制度。
在申報時,必須按照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CFC財務報表等文件。
如果未能按時提供CFC財務報表,可以在申報期限屆滿前或與申報案件同時申請延期6個月(至113年11月30日),值得注意的是,每個案件僅能申請一次延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了一些放寬的規定,以便順利推動CFC制度。
首先,在判斷CFC當年度盈餘是否超過新臺幣700萬元的微量門檻時,限制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的CFC當年度盈餘,這樣一來就提高了符合豁免規定的機會。
其次,對於CFC獲得來自非低稅負地區的盈餘,如果於113年3月31日前經股東會決議分配,並併同結算申報時提供證明文件,則不需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最後,在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方面,修正了可選擇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的規定,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更改。
此外,選擇實現時需備妥相關查核報告。
最後,該局提醒,即使CFC在112年度發生虧損,仍應按規定期限檢附相關文件,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後才能適用CFC前10年虧損抵減規定。
此外,即使符合豁免規定,仍應按照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