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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報稅哦!獨資或合夥商號也要申報營利所得
發布日期:4/23/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五月就是報稅季節,對於經營獨資或合夥商號的民眾來說,也別忘了將該商號的營利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的申報中哦!
根據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雖然目前不必計算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獨資或合夥組織的負責人必須將該營利事業的盈餘計入綜合所得稅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近期發現一些獨資商號雖然辦理了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結算申報,但卻忘了將營利所得納入綜合所得稅的計算中。
這些案例被國稅局發現後,除了需要補繳稅款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有一名負責人辯稱,根據他向國稅局查詢的結果,111年度的所得資料中並沒有包含該商號的營利所得,因此不應該受到處罰。
但國稅局指出,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的所得查詢範圍並不包含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營利所得。
因此,無論如何,獨資或合夥組織的負責人都應該按照法律誠實地申報和繳納稅款。
記住,營利事業所得稅和個人綜合所得稅都在每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
當你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定要把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盈餘納入其中,以免受到處罰,影響自己的權益。
如果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者到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