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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台北國稅局
預收貨款須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要注意開票時機
發布日期:3/22/2025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王秉程 整理報導
在營業活動中,當營業人銷售貨物並於發貨前收取部分貨款時,根據相關法規,應當就已預收的貨款開立統一發票。
這不僅是為了確保交易的透明度,還有助於確保營業稅的準確徵收。
預收貨款開立發票的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的規定,當營業人銷售貨物並收取部分貨款時。
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及銷售憑證開立時限,開立預收金額的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同時報繳相應的營業稅。
舉個例子來說明,假設小美於114年3月向甲家電業者訂購了一台價值新臺幣55,000元的冷氣機,並支付了2,000元的訂金。
根據雙方協定,冷氣機將於4月底交貨。在這種情況下,甲家電業者應在收到訂金時開立2,000元的統一發票並交付小美,而剩餘的53,000元則應在發貨時開立發票交付。
及時補報漏開發票,免受罰款
高雄國稅局提醒,若營業人在發貨前預收部分貨款卻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應儘早向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若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營業人仍可加計利息而免罰。
諮詢與補報服務
若民眾對相關規定有疑問,或需要協助補報漏開的發票,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或透過財政部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獲得更詳細的資訊和幫助。
記得,及時開立發票不僅能保持營業的合規性,還能讓企業免於不必要的罰款,保障商業運營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