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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規定,正確開立統一發票 —— 避免罰鍰與稅務風險
發布日期:12/3/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在營業活動中,正確開立統一發票是每位營業人的基本責任。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時,必須按照《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的期限內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給買受人。
對於包作業而言,統一發票應在合約中約定的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並且發票上的銷售額不得扣除罰款或未收取的工程款,而應以淨額報告。
例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曾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乙公司的一項新建工程。
在工程完工後,甲公司根據合約向乙公司請領最後一期工程款。
然而,由於工程延誤完工,甲公司被乙公司處以違約罰款。
甲公司選擇將尾款抵扣罰款,並以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發現甲公司未足額開立統一發票及銷售額短漏報告,除了追繳應納的營業稅款外,還依規定處以罰鍰。
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國稅局提醒各位營業人,若發現自己有短漏開立統一發票或銷售額報告不足的情形。
應主動補開統一發票,並向所轄稅務機關補報及補繳漏繳的稅款。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若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補救,將有機會僅加計利息而免予罰鍰。
此外,國稅局也提供便捷的諮詢服務。若您對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進行諮詢。
或訪問高雄國稅局的官方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獲取專業指導。
保持良好的稅務紀錄,不僅有助於企業的健康發展,還能避免不必要的罰款與法律風險。
讓我們共同遵循稅法規定,正確開立統一發票,為營業活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