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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報廢損失認列須知:確保文件齊全,順利申報
發布日期:12/1/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張儷寶 整理報導
隨著企業運營的持續發展,固定資產的管理變得愈加重要。
當固定資產達到耐用年數並已提列足額折舊後,若需報廢或毀滅。
營利事業在申報損失時需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確保申報的合法性與準確性。
報廢損失的認列條件
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的指引,營利事業若欲將已達耐用年數且折舊提列足額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列入當年度損失。
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資產毀滅或廢棄:固定資產在使用期滿後,必須經過實際毀滅或廢棄。
提交毀棄證明文件:包括毀棄前後的照片、清運費用單據、回收場收據等,以證明資產已確實報廢。
即便無需向稽徵機關報備,這些文件仍是認列損失的必要憑證。
法規依據與收益認列
根據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當固定資產廢料的售價收入不足以覆蓋預留的殘值時,差額部分可列為當年度的損失。
若售價收入超過殘值,超出的部分則應列為當年度的收益。
因此,正確評估並認列損失或收益對於稅務申報至關重要。
實務案例說明
以甲公司為例,該公司在111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了500萬元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經查,這些資產包括已達耐用年限的機器設備、辦公傢俱及電腦等。
然而,經深入查核後發現,這些資產仍在使用或閒置,且甲公司無法提供實際毀滅或廢棄的證明文件。
結果,國稅局認為甲公司的報廢損失列報不符合規定,遂剔除此項損失並要求補稅100萬元。
堅持正確申報的重要性
為了避免類似情況發生,營利事業在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時,應確保以下幾點:
實際毀滅或廢棄:確保資產已無法繼續使用,並已經毀滅或廢棄。
齊全的證明文件:準備好毀棄前後的照片、清運費用單據、回收場收據等,供稽徵機關查驗。
正確的收益認列:若變賣價金超過殘值,需將超出部分列為營業外收入,並正確申報。
專業建議與支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處理固定資產報廢事宜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規,並保留完整的證明文件。
若有疑問,企業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訪問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通過正確的資產管理與稅務申報,企業不僅能有效控制成本,還能在財務報表中真實反映經營狀況,為未來的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讓我們共同努力,確保每一步財務決策都符合法規,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價值與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