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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新規 助力企業創新發展
發布日期:11/16/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實質投資納入減除項目 推動企業良性循環
為激勵企業將盈餘用於實質投資,財政部依據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 及相關辦法規定。
自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企業可將符合條件的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進一步減輕稅負、鼓勵資源回流經營發展。
符合條件的實質投資項目與金額
企業須在未分配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 3 年內,將盈餘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 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合格的支出金額可列為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實現節稅與增值的雙重目標。
投資完成後的申報流程與時限
高雄國稅局提醒,符合條件的投資項目需在規定期間內完成以下步驟:
支付與完成時間符合規範:投資日及支付日均需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 3 年內完成。
文件準備與申報:若投資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完成,企業須於投資完成後 1 年內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付款證明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審查。
案例說明:A公司實質投資列入減除項目
A公司於 111 年度未分配盈餘達 500 萬元,於 112 年度訂購兩台機器設備供生產使用,並於以下時間完成交易:
112年7月10日:支付訂金 90 萬元
113年8月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 210 萬元
由於實際支出金額達 300 萬元,且支付與交貨均在 111 年度未分配盈餘次年起 3 年內完成,該支出金額可列為 111 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因交貨日期在申報日後,A公司需於 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 期間內申請更正申報書。
疑問解答與線上資源
如有相關問題,企業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或造訪 高雄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即時獲取更多資訊。
結語:鼓勵投資 共創未來
這項政策充分展現政府推動產業創新的用心,透過稅負減免鼓勵企業投入實質投資,提升產業競爭力與永續發展。
讓我們共同攜手,為經濟繁榮與創新突破注入更多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