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華民國財政部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未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發布日期:11/12/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張儷寶 整理報導
為維護財務健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累積虧損,則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依據《政治獻金法》第1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企業對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所捐贈的政治獻金,可以在所得稅申報時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項捐贈額度最高為當年度所得額的10%,且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
然而,若企業前一年度的財務報表顯示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規定,該企業將不得進行政治獻金捐贈。
實例說明
假設甲公司在112年度向某政黨捐贈了20萬元,並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列入捐贈費用。
但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在111年度的資產負債表中顯示有100萬元累積虧損,且尚未依規定彌補。
因此,國稅局依規剔除甲公司列報的20萬元捐贈費用。
提醒事項
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有政治獻金捐贈,應在申報所得稅時特別注意前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狀況,並在有累積虧損未彌補時自動調減捐贈費用。
若對捐贈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國稅局網站查詢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了解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