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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進貨物需謹慎核對發票來源,避免處罰風險!
發布日期:11/9/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張儷寶 整理報導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營業人應特別留意取得的統一發票是否由實際交易對象開立。
若使用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發票進行進項扣抵,一旦被稽徵機關查獲,將面臨依法追繳營業稅,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擇一從重處罰。
不過,若營業人能證明實際進貨並且實際交易對象已補稅,則符合規定,可補稅免罰。
案例說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甲公司於110年5月間以乙公司開立的100萬元發票作為進項扣抵,但經查發現乙公司為不實發票開立人。
甲公司涉及虛報5萬元進項稅額,但其金流、物流和交易記錄等完備,且證實實際銷貨人為A君。
經查明,A君確認違規並補稅,甲公司因此免除罰責,但需補繳5萬元營業稅。
小提醒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務必確認實際交易對象並核對進項憑證來源。
若誤收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且進行申報,請配合稽徵機關調查,提供真實交易對象資料。
符合規定者可免罰。此外,若在稽徵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也可免受處罰。
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查詢,利用「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詢問,獲取專業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