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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及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依法仍需處罰
發布日期:11/9/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王秉程 整理報導
對於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獨資及合夥商號,即使營利所得不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而是納入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進行繳納,一旦發生短漏報情況,仍會面臨處罰。
適用處罰範圍
高雄國稅局指出,在發現短漏報所得的情況下,不僅個人綜合所得稅需補稅和處罰。
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的規定,獨資或合夥商號需按照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就短漏的金額計算處罰金額。
例如,某獨資商號在111年度申報了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後經查漏報了100萬元。
商號資本主除了綜合所得稅漏報所得100萬元需補稅並受罰外,雖然無需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仍需針對短漏報的100萬元,按當年20%的稅率計算應處罰金額20萬元,並可能面臨2倍以下的罰鍰。
自動補報可免除處罰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獨資和合夥商號如在申報期間內主動檢視並正確申報,能有效避免疏失帶來的罰責。
若因不慎漏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利息,將可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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