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或歇業別忘了!註銷稅籍登記需向國稅局申請
發布日期:11/8/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王秉程 整理報導
公司解散後,為何未接獲註銷稅籍通知?
不少公司在經過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向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後,常常疑惑為何未接獲國稅局的註銷稅籍公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解散或歇業的營業人除了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或歇業登記。
還需依《營業稅法》第30條及《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
註銷稅籍登記流程:把握15日申請時效
依照規定,營業人在決議解散或歇業後,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並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註銷。
例如,若甲公司於113年9月20日決議解散,則應於113年10月5日前完成註銷稅籍申請,並提交當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文件。
營業稅申報也別忽略!
對於需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應按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同時提交當期營業稅申報書、統一發票明細表及退抵稅款文件。
溫馨提醒:解散登記不等於稅籍註銷
國稅局提醒解散或歇業的營業人,別將公司或商業登記的解散與稅籍註銷混淆。
營業人應主動辦理註銷稅籍登記,避免影響後續稅務問題。
若對相關程序有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洽詢,或至國稅局網站「國稅小幫手」智慧客服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