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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換屋須知:買新賣新無法享有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優惠
發布日期:11/5/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王秉程 整理報導
為了協助您在換屋時減輕稅務負擔,政府提供了重購自住房地可扣抵或退還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優惠措施。
這項規定旨在避免您因出售舊自住房地的稅款影響購買新自住房地的能力,真正落實保障您的自住權益。
然而,請特別注意,若您採取「買新賣新」的交易方式,即在持有舊房地的同時購買並出售新房地,將無法適用重購退稅的租稅優惠。
該優惠是基於「買新賣舊」的原則設立,專為有換屋需求的民眾設計,並非適用於投資或其他用途的買賣行為。
適用條件詳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溫馨提醒,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
欲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無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
都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時間限制: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日期,必須在兩年內完成。
自住要件:您或您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須在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理戶籍登記,並且確實居住。
用途限制:出售及重購的房屋,均不得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的使用情形。
案例說明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以下舉例說明:
甲先生於110年6月取得A房屋,隨後於111年12月購買B房屋,並於112年7月出售B房屋。
在此期間,甲先生在兩處房屋均辦理戶籍登記並聲稱有實際居住。
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甲先生自行認列了重購自住房地的扣抵稅額。
然而,因為甲先生在購買和出售B房屋時,仍持有A房屋,並非因換屋所需而出售B房屋,屬於「買新賣新」的情形。
因此,國稅局無法准許其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的扣抵稅額,並依法補徵相關稅款。
貼心提醒
若您已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的退(抵)稅優惠,請務必注意,重購的新房地若在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次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先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我們的專業團隊將竭誠為您服務。
您也可以訪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