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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購買繼母不動產需注意!贈與稅申報流程與過戶指引
發布日期:10/26/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張儷寶 整理報導
高雄的許先生計劃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以便完成過戶手續呢?
繼子與繼母之間的法律關係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解釋,根據民法第969條與第970條的規定,繼母與繼子並無血緣關係,屬於一親等的「直系姻親」關係。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間進行財產買賣,視同贈與,需申報贈與稅。
不過,若能提供確實的價款支付證明,且價款並非由出賣人貸款或擔保取得,則不需視為贈與。
過戶前的申報與文件準備
為確保合法過戶,繼母需在繼子購買不動產的買賣契約訂立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和支付金流紀錄)。
經國稅局審核後,將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此證明書為過戶手續的必要文件。
許先生可持該證明至地政機關完成不動產過戶手續。
國稅局提醒:30日內辦理申報,避免罰款
國稅局特別提醒,若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的出賣人未在訂立買賣契約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可能面臨相關處罰。
若有進一步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專線0800-000-321,或訪問國稅局網站,利用「國稅小幫手」智慧客服隨時查詢,確保交易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