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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農業用地須注意!自然人交易才能享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優惠
發布日期:10/18/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想要出售農業用地?記得符合免稅條件,享有稅務優惠!
有民眾詢問,打算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農業用地,對象是公司,是否可以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大家,根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個人出售農業用地是否免稅,需符合特定條件。
尤其在出售對象為自然人時,才能享有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優惠。
交易農業用地的免稅條件
國稅局進一步解釋,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的規定,個人在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農業用地。
如果該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的規定,且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則可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出售與自然人的重要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明確指出,作為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若出售給自然人,才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此,若是將農業用地出售給公司(非自然人),將無法享有這項免稅優惠。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的30天內,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免稅申請的注意事項
國稅局也提醒,若想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除了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還需要申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
這些文件是免稅申請的關鍵,並且不能用土地增值稅為0元的情況來代替不課徵證明書。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訪問國稅局網站,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