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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交易有糾紛仍需按期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
發布日期:10/2/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張儷寶 整理報導
個人於105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或土地,即使買賣過程中發生減價糾紛。
仍應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自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納稅人須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提交申報書並繳稅,若後續發生買賣價金變動,再補充相關證明資料向國稅局辦理更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人甲君於112年初出售105年以後取得的房地,買賣契約價金為新臺幣1,200萬元,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
然而,甲君未於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經詢問,甲君解釋因交屋時發現房屋有漏水瑕疵,買方乙君請求履保專戶暫停支付部分價金,糾紛尚在法院調解中,因此未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儘管交易發生糾紛或價格未定,納稅義務人仍應依原始契約內容按期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並附上相關說明。
待調減價金確定後,才可申請更正。
納稅人如有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專線,或前往國稅局網站使用智慧客服系統「國稅小幫手」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