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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執行分署執行命令置之不理,財產有可能因此被強制執行!
發布日期:10/2/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劉先生來電抱怨,表示自己並無欠稅情況,卻接連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兩封公文,甚至遭到查封財產。
經詳細了解,發現劉先生曾積欠A公司工程款,因A公司欠稅,執行分署遂對劉先生積欠A公司之工程款進行強制執行。
然而,劉先生表示,該筆工程款已於收到公文前清償,故未加理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解釋,儘管劉先生本身沒有欠稅,但若欠稅人對劉先生有金錢債權存在(如本案中的工程款)。
執行分署仍可對該筆款項進行強制執行,以清償欠稅。
如果劉先生確已清償工程款,卻仍收到強制執行命令。
應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於收到命令後10日內,附上清償證明文件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
財政部提醒民眾,千萬不可忽視執行命令,否則可能導致財產遭強制執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