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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銷售非處方藥及商品須開立統一發票,便利民眾報繳營業稅
發布日期:9/27/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張儷寶 整理報導
藥局在經營藥品調劑及銷售業務時,應根據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的說明,藥局若銷售非處方藥或其他商品,必須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並在經核定後成為統一發票的營業人。
這些收入須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繳納相關稅款。
銷售非處方藥必須開立統一發票
當消費者在藥局購買非處方藥、保健食品或其他商品時,藥局必須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
這類銷售收入須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報繳營業稅。
然而,若藥局依照醫院或診所醫師的處方箋進行藥品調劑服務。
該部分收入屬於藥師或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僅需繳納綜合所得稅,無須開立發票或繳納營業稅。
主動補報補繳享免罰措施
國稅局也特別提醒,若藥局一時疏忽未能如實報繳稅款,可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
主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可免予處罰。
這樣的措施既保障了經營者的權益,也讓報稅流程更加友善和彈性。
民眾疑問可撥打免費專線或使用智慧客服
如果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協助,民眾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也可以前往高雄國稅局的官網(https://www.ntbk.gov.tw),透過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相關資訊。
這項便利的措施讓藥局經營者在繳稅方面更加輕鬆,讓消費者的購買行為也更加有保障。
歡迎多加利用線上服務,享受方便且安心的稅務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