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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確保免稅標準的遵循
發布日期:9/23/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隨著年度的結束,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需要特別注意結餘款的使用計畫,以符合免納所得稅的標準。
這不僅有助於機關團體的長期發展,也能確保其資源的有效利用。
結餘款使用計畫的基本要求
根據相關規定,若機關團體的支出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收入的60%,且年度結餘款超過新台幣50萬元,則必須編列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這樣才能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的要求。
計畫應詳細列明使用年度、金額、計畫名稱及支出內容,使用期間最長為次年度起算的四年內。
內容必須與機關團體的章程目的或宗旨相符合。
執行與變更計畫的注意事項
機關團體需確保依計畫執行,如未能按照使用計畫進行,則應於原計畫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的使用計畫提交主管機關同意。
即便變更,結餘款的使用期間仍以四年為限。
專業提示與支持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務必遵循結餘款的使用計畫,並注意使用年限的限制。
若未能如期使用,或者支出不符合免稅標準,稽徵機關將會對當年度的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
如有任何疑問,機關團體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訪問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讓我們一起努力,確保稅務合規,為社會的美好貢獻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