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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經核定後雖無應納稅款,仍應處罰
發布日期:9/16/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誠實報告所有收入和支出對國家稅收至關重要。
即使因為獲得免稅獎勳或因營業虧損而在加計短漏所得額後沒有應納稅額。
根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的規定,仍需對短漏報所得額進行處罰。
這一處罰金額範圍為新臺幣4,500元至9萬元。
重要規定提示
根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即使因為免稅獎勳或營業虧損導致的短漏報所得額。
在加計後仍未達到應納稅額,仍需依據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對短漏報所得額進行處罰。
處罰金額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的倍數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舉例說明
例如,某公司在申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報告的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
然而,經查獲該公司漏報了100萬元的所得額。
即使加計這部分漏報所得後,該公司仍為虧損且無應納稅額,根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的規定。
仍需按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的20%稅率計算,處罰金額為20萬元的2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專業建議
為避免不必要的處罰,企業主在申報所得稅時應確保所有帳目準確無誤。
若因疏忽短漏報所得額,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若在稅務機關調查之前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利息,通常可以免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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