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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房地產,注意計算交易所得的必要費用範圍!
發布日期:9/11/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親愛的企業朋友們,當您出售房地產時,正確計算交易所得是非常重要的。
了解哪些費用可以扣除,哪些不能,是避免稅務問題的關鍵。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指引,幫助您在計算房地合一稅時,準確處理相關費用。
哪些費用可以扣除?
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的規定,營利事業在計算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可以從收入中扣除相關的成本、費用或損失。
然而,只有與交易房屋、土地直接相關的必要費用才能扣除。
這意味著,持有房屋或土地期間的使用費用如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及折舊費用等,或屬於營利事業經營業務的費用,均不得列為交易費用。
實例說明
以甲公司為例,該公司於111年1月10日出售了在110年9月30日取得的房屋和土地。
由於持有期間不足2年,適用房地合一稅的稅率為45%。
甲公司申報成交價額為新臺幣2900萬元,取得成本為2700萬元,必要費用為1100萬元,因此計算得出交易所得額為900萬元。
然而,甲公司錯誤地將500萬元的經營費用和10萬元的房屋稅列為房屋、土地的交易費用。
經查核後,這些費用應從交易所得中剔除,重新計算後增加了交易所得額510萬元,補徵房地合一稅額229.5萬元(510萬元 x 45%)。
此外,剔除的費用被核定為甲公司的營業費用,應在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扣除。
我們的提醒
為避免稅務問題,營利事業在出售105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時,應仔細核對申報的減除費用是否與交易相關。
正確處理費用能有效避免調整和補稅問題。
如果您對此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我們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訪問我們的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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