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台北國稅局
提醒:未取得記帳士資格者不可擅自從事記帳業務,遵守法規以免處罰
發布日期:9/14/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為確保記帳業務的專業性和合規性,根據《記帳士法》規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的人士不得擅自從事記帳士業務。
只有通過考試取得資格的記帳士,或已登錄繼續執業並加入公會、完成每年24小時以上專業訓練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以及其他法令規定的報稅代理人,才可以合法執行相關業務。
根據《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若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的人擅自從事記帳業務,將會面臨新臺幣3萬元以上至15萬元以下的罰款。
若經限期繳納仍不遵守,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若受到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業務,將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為保障大家的權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請確保自己具備合法資格再從事記帳業務。
若對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幫助,請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我們將提供專業的解答和協助。
讓我們共同維護記帳業務的專業性與合法性,確保業務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