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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KY公司股利需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發布日期:9/10/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張儷寶 整理報導
為確保您的稅務處理準確無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此提醒,獲配自KY公司的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儘管這些股利來源於海外。
KY公司股利的稅務處理
KY公司,即在臺灣上市或櫃的外國公司,其股利並不符合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定義,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款規定,應視為海外所得。
然而,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的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應對其在國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因此,無論是來自國內還是KY公司的股利,都需納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計算範疇。
具體案例說明
例如,A公司在111年度獲得國內公司發放的50萬元股利和KY公司發放的30萬元股利。
A公司在申報時誤以為所有股利均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的免稅規定,結果未將30萬元KY公司股利申報至營利事業所得額中。
經查獲後,該局核定A公司短漏報KY公司股利30萬元的課稅所得額,並補徵稅額6萬元(30萬元*20%)及處以罰鍰。
注意事項
轉投資收益免稅適用範圍:根據所得稅法第42條,轉投資收益免稅僅適用於國內營利事業,並不涵蓋外國KY公司。
股利出售後的稅務處理:若A公司將持有的KY公司股票出售,則該部分收益屬於證券交易損益。
需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但仍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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