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台北國稅局
營業人用貨物抵償債務需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的重要提醒
發布日期:8/31/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最近,有不少民眾向國稅局詢問,如果經營者在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下,想用所銷售的商品來抵償債務。
是否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針對這一問題給予了明確的解答。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當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以取得代價時,即視為銷售貨物。
而根據同法第3條第3項第2款,無論是營業人解散、廢止營業時剩餘的貨物,還是將貨物抵償債務,都視為銷售貨物。
因此,即便是用貨物抵償債務,仍需依照法律要求開立統一發票。
以一個實際例子來說明,假設甲公司是一家家電經銷商,由於經營不善,積欠裝潢公司裝修款。
裝潢公司多次催討無果,甚至威脅要進行法律程序。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甲公司同意以時價200萬元的家電商品來抵償所欠債務。
這種情況下,甲公司應在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裝潢公司,以符合營業稅法的規定。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如若營業人未能開立統一發票,應及時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這樣做可以免除相關罰則。
如果您對這些規定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訪問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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