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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贈與未上市股票需謹慎申報,避免低估資產淨值增加稅負
發布日期:8/27/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贈與他人時,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的規定,贈與財產的價值應以贈與當時的「時價」為準。
如果贈與的財產為未上市、未上櫃或非興櫃公司股票,應依照該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以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進行估定。
除非該公司有具體事證顯示其股票價值減少或已無價值,若稽徵機關後續調高資產淨值,差額部分仍需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根據《所得稅法》第22條的規定,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因此,股票發行公司在提供股東贈與日的期中財務報表時,應確保以應計基礎編製,並依權責發生制進行調整,以真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避免低估公司資產淨值。
例如,A君於2023年11月30日將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30萬股贈與B君,按每股資產淨值新臺幣12元申報,總額為36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11.6萬元。
然而,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由於甲公司在財務報表編製前未進行適當調整,低估了每股資產淨值。
經重新調整後,核定每股資產淨值為25元,贈與總額增加至75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也調整為50.6萬元,最終核增稅額為39萬元。
國稅局強調,公司在提供財務報表給股東前,應確保財務報表已依規定進行調整。
此外,在辦理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需附上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以避免移轉登記時出現問題並受到處罰。
若對相關法令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訪問該局網站,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