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台北國稅局
買賣外幣賺匯差?記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喔!
發布日期:8/16/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王秉程 整理報導
隨著金融機構推出各種吸引人的外幣存款優惠,民眾不僅能享受高利率,也可以藉由匯率波動來賺取價差。
然而,買賣外幣屬於財產交易的一部分,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的規定。
應依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計算所得,並在結售的次年5月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範例說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供了一個具體例子,讓您更清楚如何處理:
甲君在111年間以新臺幣1,200萬元向銀行兌換美金並辦理1年期定期存款。
到了112年間,定期存款到期後,甲君將美金本息結售換回1,320萬元,獲得增益120萬元。
其中40萬元為定期存款的利息所得,銀行會提供扣(免)繳憑單供甲君申報利息所得。
其餘80萬元為因買賣美金產生的匯差財產交易所得。
這部分並不會由銀行填發扣(免)繳憑單,甲君需在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所有所得併入申報。
申報提醒
如果您在個人買賣外幣的過程中獲得了收益,請記得在申報時將財產交易所得納入報告。
若因疏忽漏報,請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到罰款。
需要幫忙?
如您對申報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透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的「國稅小幫手」線上客服進行查詢。
我們希望每位納稅人都能輕鬆處理財產交易所得的申報,讓您的投資理財更順利無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