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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扣繳所得須申報,避免罰款影響
發布日期:8/3/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張儷寶 整理報導
申報義務與重要提醒
所有給付免扣繳稅款之所得仍需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到罰款。
扣繳制度旨在督促扣繳義務人履行包括扣取、繳納及申報扣(免)繳憑單的義務,這樣國稅局才能掌握課稅資料。
因此,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1條之1及第114條明確規定,違反扣繳義務者將面臨裁罰。
適用對象與申報要求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
若每年給付應扣繳稅款之所得未達起扣點(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或給付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
因不屬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仍需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以規定格式申報至國稅局。
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如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將依同法第111條規定處扣繳義務人1,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
若經通知限期補報後仍不補報,將再依法處罰。
案例分享與提醒
該局分享一案例:近期有位王老闆在112年間給付未達起扣點之租賃所得12,000元,誤以為給付免扣繳所得就是免申報。
儘管在洽詢國稅局後,於113年5月自動補報112年度免扣繳憑單,但因已逾法定申報期限,仍需處以1,500元罰鍰。
然而,因屬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按應處罰鍰減半裁處750元罰鍰。
結語與聯繫方式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若發現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的情形,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處罰規定。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讓我們一起遵守規定,避免不必要的罰款,共同營造一個和諧的稅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