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九鼎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請確保營業人停歇業後辦理停業或註銷登記,以免產生課稅爭議
發布日期:7/22/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王秉程 整理報導
最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收到民眾來電詢問關於停業及稅籍登記的問題。
一位民眾發現自己在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所得資料中意外包含了父親營利所得的新臺幣4萬多元。
該民眾提到,由於父親去年因健康狀況未再經營攤販,不確定是否需要向國稅局申請停業或註銷稅籍登記,這導致了該筆營利所得的出現。
高雄國稅局提醒,對於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若每月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則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然而,若在停業時未按規定辦理停業核備或註銷稅籍登記,國稅局可能仍依據原查定銷售額來課徵營利所得,這可能會引發課稅爭議。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營業人在面對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等情況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而在營業人暫時停業時,也需要在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提醒,若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停業或註銷稅籍登記,將可能導致後續核課責任。
為了避免課稅爭議,建議在遇到相關情況時,向國稅局申請核實認定,並提供相關證據及實際情況說明,以保護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民眾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進行諮詢,或訪問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