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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代拍業務的營業人應按拍賣價金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發布日期:7/19/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網路購物便利性與交易糾紛的風險
在科技發達的現今社會,不用出門也能輕鬆購物。
然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發現,有些營業人將「居間」交易與「拍賣」交易混淆,導致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短漏開統一發票,進而遭到補稅處罰。
為避免交易糾紛,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應依實際交易型態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居間交易與拍賣交易的發票開立方式
居間交易
居間交易是指媒介買賣雙方購買貨物或勞務並取得報酬的契約。
在這種情況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應按收取的轉付差額、佣金收入或手續費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例如:營業人A公司介紹B公司以新臺幣20,000元向國內供應商C進貨,並約定由B公司給付A公司佣金1,000元,A公司應於取得佣金收入1,000元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B公司。
拍賣交易
拍賣交易是指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方法為賣定表示成立的契約,例如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根據財政部79年10月2日台財稅第790197860號函規定,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接受其他營業人委託代為銷售拍賣物品並交貨與買受人,應按成交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向賣主及所有買主收取的佣金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的收入,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具體案例說明
甲公司在拍賣網路平台經營代拍業務,接受賣主乙公司委託拍賣商品,拍賣成交價2,000,000元。
甲公司交付商品與買受人,並收取拍賣價金2,000,000元後,將同額款項轉交給委拍人乙公司,另向乙公司收取佣金收入50,000元。
甲公司認為其僅賺取佣金收入,屬「居間」交易,僅開立佣金收入發票給乙公司,拍賣成交價格部分未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遭到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醒
國稅局提醒,網路行銷已成為企業成功的關鍵之一,但為避免交易糾紛,營業人應注意自身交易型態,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保障消費者的兌獎權益並免遭補稅處罰。
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讓我們共同遵守法規,確保交易透明合法,保障所有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