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華民國財政部
職工福利委員會福利金免視為年度收入
發布日期:7/19/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張儷寶 整理報導
福利金增加不計入收入
職工福利委員會(簡稱職福會)自職工薪津內扣撥的職工福利金屬於福利基金增加部分,不需視為職福會當年度的收入。
法規依據與申報須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的職福會,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需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進行所得稅徵免。
職福會自職員薪津內提撥的職工福利金,屬於福利基金增加,得免視為該職福會當年度收入,計算免稅標準時,不列入年度收入項下。
案例說明
甲職福會於112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收入共計300萬元,其中包含60萬元為薪資扣撥的福利金,活動支出為165萬元。
當年度結餘款為135萬元,職福會自行申報支出比為55%(165萬元/300萬元)。
未達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的規定。
經查,甲職福會誤將薪資扣撥的福利金60萬元列為收入,重新計算後支出比為68.75%(165萬元/240萬元),符合免納所得稅標準。
提醒與建議
國稅局特別提醒,職福會如有薪資扣撥的福利金,需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收入與支出比例,以保障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讓我們共同遵守法規,確保職福會的財務運作合法合規,保障職工的福利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