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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營利事業檢視所得稅申報,避免短漏報問題
發布日期:7/19/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王秉程 整理報導
及時補報補繳,避免罰款
5月申報期已結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此提醒營利事業,應再次檢視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
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避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常見漏報所得情形
為幫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國稅局彙總了幾個常見的漏報所得情況:
漏報銷售額:未申報於年度中被查獲漏開發票之銷售額。
漏報補助款與海外所得:未申報政府補助款(如環保局補助款)、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出售海外基金)、海外利息所得及結清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等。
未列退還貨物稅:未將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或購買節能電器之退還貨物稅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免稅收入計算:以有價證券投資為業者,未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計算免稅收入應分攤數。
未申報核定短漏報稅後淨利:漏未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稅後淨利計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案例說明
以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為例,A公司漏報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50萬元,經查核後被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20%)並處以罰鍰。
次年查核時,發現A公司未將核定短漏報稅後淨利200萬元(250萬元-50萬元)申報於110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故再被補徵未分配盈餘稅額10萬元(200萬元5%)並處以罰鍰。
自動補報的重要性
營利事業在申報時應將年度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金額正確申報。
如發現短漏報情事,應在未被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並將短漏報之稅後所得額填報於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中,以免遭補稅處罰。
尋求協助
若有疑義,民眾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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