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台北國稅局
個人出售不動產享受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的三大要件
發布日期:7/18/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想要出售個人持有的不動產並享有新臺幣400萬元的免稅所得額及10%的優惠稅率嗎?
只要符合以下三大要件,您就可以享受這項租稅優惠了。
第一要件:連續居住滿六年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需在該房屋內完成戶籍登記,並且連續居住滿六年。
這意味著您需要在這段期間內一直將該房屋作為主要住所。
第二要件:無出租或商業用途
在交易前的六年內,該房屋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這是為了確保該房屋的使用性質一直保持為自住,不被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要件:未重複享受租稅優惠
在交易前的六年內,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曾經適用過這項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這是為了避免重複享受優惠政策,確保其公平性。
例子解析:甲君的案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8月20日以390萬元購買高雄市三民區的A房地,並將戶籍遷入。
於113年3月10日,甲君將該房地以660萬元出售,並申報房地合一稅,主張適用自住房地優惠。
然而,經查發現,甲君在109年6月至111年3月期間未實際居住在該房屋,未符合自住要件,因此無法適用自住房地優惠。
最終,甲君需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滿10年的20%稅率補繳49萬元稅款【(成交價660萬元-取得成本39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25萬元)×20%】。
溫馨提醒
民眾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如果希望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一定要注意以上三大要件。
如果您對相關法令有疑問,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訪問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讓我們一起遵循法規,合理合法地享受應有的稅收優惠,支持國家的財政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