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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報備可免罰
發布日期:7/9/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張儷寶 整理報導
某商號的店長來電詢問,表示店員在7月1日忘記更換收銀機發票紙卷,誤開立了多張5-6月份的收銀機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現在無法追回,該如何處理?
高雄國稅局指出,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非當期的統一發票不得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因此,如果營業人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交付給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
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便可免予處罰。
國稅局並輔導該商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使用線上申辦「誤用上期統一發票之報備」功能,及時釐正作業疏忽。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發現誤使用前期統一發票,應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並將該銷售額併入實際月份(如本案例為7-8月)申報繳納。
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者,便可免予處罰。
不過,1年內僅有2次免罰機會。國稅局鼓勵營業人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系統,這樣不僅免出門,還省郵資,快速又方便。
如有任何疑問,營業人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這樣的處理方式既溫馨又專業,幫助營業人解決問題,同時保障稅務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