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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死亡後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事宜
發布日期:7/3/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親愛的獨資商號負責人及繼承人們,當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組織遇到負責人不幸過世時。
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需要進行當期的決算及清算申報程序。
決算及清算申報程序概述
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的說明:
變更登記及時限:
根據商業登記法第15條,負責人死亡後的繼承變更登記應在繼承開始後的6個月內辦理。
決算及清算申報期限:
營利事業若有轉讓等情況,依照所得稅法第75條,需於轉讓後45日內進行當期決算。
非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者,清算期間為轉讓後的3個月,清算結束後30日內需辦理清算申報。
稅務申報事宜:
繼承人僅需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的規定,將該所得額列入營利所得,並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無需再次計算或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營業稅方面的特殊處理
此外,依據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的規定:
繼承人繼承的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於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的銷售貨物範圍,因此免課徵營業稅。
如對上述申報程序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透過高雄國稅局官方網站(https://www.ntbk.gov.tw)上的「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