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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業務特別交際應酬費須知:取得外匯收入才能列支
發布日期:6/28/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經營外銷業務的營利事業,若未取得外匯收入,則不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根據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經營外銷業務的營利事業除了要有外銷事實外,還需取得外匯收入,才能符合列報規定。
高雄國稅局的提醒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若取得外匯收入,不僅可依規定按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還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具體案例說明
近期,高雄國稅局查核了A公司111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A公司除了按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列報交際費外,還申報了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新臺幣147,882元(海關出口7,394,140元×2%)。
然而,查核結果顯示,A公司從事部分出口業務,但其外銷契約均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
經重新計算,該局剔除了外銷特別交際費147,882元,並補稅及加計超限利息。
注意法令規定,避免補稅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https://www.ntbk.gov.tw)。
通過正確的申報和遵守法規,營利事業不僅能避免不必要的補稅,還能有效地管理和優化其財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