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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保全新手攻略:拍賣或變賣動產抵押物開立銷貨發票須知
發布日期:6/21/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如果你是營業人,並且需要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的動產抵押物,這篇指南將幫助你了解如何依法開立銷貨發票,確保一切順利進行。
為何需要開立銷貨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根據財政部99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66410號令,債權人為保全債權。
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或質押物時,這一行為被視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貨物行為。
因此,債權人應依法開立銷售憑證並交付買受人。
如何進行拍賣或變賣程序?
當債權人拍賣或變賣抵押物或質押物以抵償債務人之債務時,這一行為實際上是原所有權人(債務人)銷售貨物的行為。
如果抵押物或質押物的原所有權人是營業人,債權人應在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價金時,通知原所有權人開立銷售憑證並交付給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
實例解析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
假設債權人甲公司是一家貿易商,為保全其債權,甲公司將乙公司設定動產抵押權的車輛依動產擔保交易法公開拍賣給丙公司,拍定價格為新臺幣100萬元。
由於甲、乙公司皆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甲公司應開立銷售金額(含稅)為100萬元的統一發票交付丙公司。
同時,甲公司在收到丙公司支付的價金時,應通知乙公司開立同樣金額的統一發票給甲公司,這樣甲公司可以將其作為進項憑證。
溫馨提醒
若你對稅務問題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進行洽詢,或者訪問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希望這些資訊能幫助你順利完成債權保全過程中的各項手續,讓你的業務進行得更加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