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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政治獻金捐贈可申報列舉扣除,須注意適用規定
發布日期:6/13/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具選舉權的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可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
不併入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捐贈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1.未取得受贈收據或收據格式不符。
2.捐贈人的身份不符規定,例如捐贈人為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
3.屬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之捐贈。
4.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不符規定。
5.捐贈人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1萬元之匿名捐贈。
6.每年捐贈總額超過限額。
7.不符規定收受政治獻金之返還或繳庫。
8.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擬參選人收受捐贈後死亡,不在此限)。
9.對政黨的捐贈,如該政黨推薦立法委員候選人最近一次選舉得票率未達1%。
該局提醒,因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可能跨越不同年度(例如:第16任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
民眾若於不同年度對擬參選人捐贈,應分別於捐贈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