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台北國稅局官網
個人間借貸利息所得應納入綜所稅
發布日期:3/12/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間借貸所收取的利息屬於利息所得,應納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中計算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若雙方約定到期後一次還清本金及利息,則應在收到本金及利息的年度一次申報全部利息所得,而非在借款期間逐年分別計算利息。
舉例而言,若甲君在2021年借給乙君500萬元,約定年息5%,並於2023年底一次清償本息,甲君在2024年報稅時應將全部利息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
然而,國稅局也提醒,由於這筆利息所得來自私人間借貸,不符合金融機構的存款特別扣除額規定,因此無法享有相應的稅務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