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簽訂團體協約六大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2/15/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近日,勞動部發布了「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提供公司與工會在訂定團體協約時的參考,以縮短協商時間。
針對影響團體協約條款效力的相關問題,勞動部勞動關係司提出了六大注意事項:
1.履行義務的對象及履行方式應具體明確。
2.條款用語宜與勞動法令用語一致。
3.相同類型之條文應約定於同一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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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援引事業單位內部現行規章辦法應載明版本及版本制定日期,並應列為附件,團協內容應配合最新法律修正。
5.應避免全部引用勞動法令條文等。
6.提醒勞資雙方在團體協約中也要約定違約時的處理方式或管轄法院,例如可採取仲裁方式解決。
勞動部指出,這份指引是邀集工會、地方政府與專家學者共同編訂完成的,並彙整過去勞資雙方曾簽訂的團體協約。
篩選出優於法令或有利於提升勞工權益的條款,並分類為「引言條款」、「工資、津貼、獎金等」、「調薪、利潤分享、員工酬勞、員工持股信託等」、「退休、撫卹、職業災害補償等」、「人事獎懲與調動、員工申訴等」等八大類例示條款,以供勞資雙方在擬定團體協約條文時參考。
勞動部建議,企業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可強化事業單位營運效能、提升勞工勞動條件、優化勞資關係效益。
並歡迎勞資雙方到勞動部網站下載「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參考。勞動部將持續更新注意事項,以提供勞資雙方必要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