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自住地價稅率 預計節稅達四倍
發布日期:1/16/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黃柏翰 整理報導
為節省地價稅,民眾需注意相關規定。稅務局提醒,若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上建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擁有的建物,且該建物未被出租或用於營業目的,同時土地所有者在該地設有戶籍,則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預計能節省高達四倍的稅金。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適用於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率為千分之2,與一般用地的稅率千分之10相比,可大幅減輕稅負。要求適用此稅率的主要條件是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是該土地上建築物的所有者,且該建築物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擁有,同時符合自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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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每位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時,限定只能有一處房產符合條件。隨著《民法》將成年年齡調整為18歲,若土地所有權人擁有其他符合自用住宅條件的房產,可考慮讓年滿18歲的子女在該處設立戶籍,以使另一處房產也能享受自用稅率的優惠。
稅務局特別提醒,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度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方可於當年度享有稅率優惠。如果逾期申請,即便符合條件,也必須等到下一年度才能享受稅收減免。